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发布时间:2022-03-22 17:57:17 浏览次数:390
《刑法》上的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其进行性行为的行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现实总的骗色,多为使用花言巧语、美好生活的憧憬、好的物质供给、浪漫的爱情、可期的未来幸福生活等等理由和方法,诱使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此时性关系的发生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的行为。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除了采取灌酒、迷奸及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只要骗色的对象是年满14周岁、精神智力正常的女性,性关系的发生几乎都是得到女性的同意或默许的,不构成强迫、威胁,自然也就不能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现实中,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况有很多,常见的如潜规则类的强奸。如女明星为了上位、下属为了上位、学生为了自己的论文能够通过等,往往会贡献自己的身体给对方,虽然说对方可能有诱骗的成分,甚至于压根不可能具备满足女性所想,但双方此时几乎是知根知底、相互利用而已,不存在强奸罪的构成特征。
当然,也可能有涉嫌犯罪的情况。
如骗得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根据《刑法》第236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种情况不论未成年女方是否情愿,双方是什么关系,一旦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以强奸罪论。
此外,骗取多人进行淫乱活动的,还可涉及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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