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4-24 12:52:16 浏览次数:357
贪污罪是常见的犯罪类型,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进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是否贪污犯罪,贪污数额是一个决定性因素。《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数额较大与其他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述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
①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②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③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④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⑤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⑥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的“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① ---⑥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3. 数额特别巨大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① ---⑥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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