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犯罪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2-04-28 10:26:42 浏览次数:262
聚众斗殴,正常是指为了打击他人、称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就将涉及犯罪。
《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具体认定聚众斗殴罪时,有:
(1)成立聚众斗殴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各方都必须3人以上
当一方1人或2人、另一方3人以上进行斗殴的,仍然成立本罪。例如,甲乙双方各3人,其中双方都有2人没有达到责任年龄,对此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只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才承担责任)。
(2)聚众斗殴可以分解为“聚众斗”与“聚众殴”
前者是指各方相互攻击对方的身体;后者是指多众一方单纯攻击对方身体(单纯被攻击的人不成立聚众斗殴罪,但首要分子除外)。
(3)聚众斗殴并仅不限于双方,三方、四方斗殴的,亦可构成聚众斗殴罪。
(4)聚众斗殴一般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首要分子,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约定与对方人员斗殴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聚众斗殴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不要求双方均有斗殴的故意,其中一方有斗殴故意时,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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