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2-05-09 14:25:39 浏览次数:389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公共财物”,包括当然的共同财物和拟定的共同财物,一旦贪污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构成贪污罪。
结合相关规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具体为:
1. 当然的共同财物
指实际存在的归国家、集体等共同主体的财物,具体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
①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
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③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
2. 拟定的共同财物
指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他人财产。其中这里的他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或非国有企业,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一旦有贪污行为的,相应数额应以公共财产论,计算是否符合贪污罪。
另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等规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亦可是贪污罪中的共同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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