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会怎样?
发布时间:2022-05-17 09:31:38 浏览次数:392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我国《刑法》中规定有滥用职权罪,其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即是说,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正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因徇私舞弊导致的滥用职权,则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何为“滥用职权”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述38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9人以上,或者轻伤27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8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但是,刑事犯罪的处罚还和诸多的犯罪量刑情节有关,如自首、立功等,建议家属这方面在辩护律师的协助下具体维护自身亲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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