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算自首?
发布时间:2022-06-09 10:33:11 浏览次数:347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都会为被告人争取认定“自首”,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会自首呢?
要成立一般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①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②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 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6.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待自己罪的;
7.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8.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待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此外,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司法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争取自首是十分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如果没有十足把握的,建议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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