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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亲戚家,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0-08-10 浏览次数:2371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06日,被告人林某(无业游民)提议并与被告人刘某、肖某合谋后,决定到刘某表叔家共同盗取牛和骡子卖。2006年3月10日凌晨,林某、刘某、肖某乘坐由刘某驾驶的租来的一辆皮卡车窜至XX县XX镇罗家村,后将车停放在路口,并由肖某负责望风。刘某则同林某溜进其表叔罗某家,将围栏内的一头牛和骡子用绳子牵至皮卡车上并载往XX县贩卖。贩卖时,被告人林某、肖某及刘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取牛和骡子共价值人民币4500元。被盗牛和骡子已追回发还失主,被害人罗某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知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 法释[1998第4号]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案件处理结果】
  XX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刘某和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追回归还失主,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分别以盗窃罪,从轻判处三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但在此条文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本案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罗某是表叔侄关系,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第(四)项规定中的近亲属,所以不能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赃物已追回归还失主,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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