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冰冻食品,许某一审被判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22-08-12 11:39:33 浏览次数:713
许X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许X富受他人雇请,驾驶一艘木排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白龙村码头前往越南三屯海域,在该海域装载冻后,许X富将该艘装载有冻猪脚、猪大肠的木排与罗某(已另案处理)驾驶的另外1艘装载有冻的木排捆绑在一起开往钦州港方向。2019年8月23日8时,许X富、罗某驾船行驶到北纬21度34分点0、东经108度35分点0附近海域时被海警查获。经鉴定,缴获的无合法手续的0.3吨冻猪脚和4.56吨冻猪大肠价值116640元。经检验检疫,许X富所运输的冻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许X富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许X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许X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许X富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许X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法院最终认定
被告人许X富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许X富受他人雇佣运输走私物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许X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许X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X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冻猪脚、猪大肠共计5.3吨、一艘木排、一台卫星导航仪、一台卫星电话,予以没收,其中冻猪脚、猪大肠、一艘木排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许X富的一台手机,退还给被告人许X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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