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副书记、校长贪污,一审被判四年!
发布时间:2022-08-18 12:31:15 浏览次数:582
2022)京0117刑初34号案件中,被告人姚仲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仲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北京某1公司将应支付给某校的合作服务费人民币1424727.24元分别汇入了北京某2公司和北京某3公司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姚仲旺对部分款项人民币1018032元实现控制,将部分款项人民币406695.24元占为已有。2015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姚仲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北京某4公司将应支付给某校的合作服务费人民币432413.5元分别汇入姜某个人银行账户和北京某5公司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姚仲旺将该款项占为己有。2020年4月,被告人姚仲旺将其贪污的部分款项人民币244784元,通过某4公司退回某校的银行账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仲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姚仲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
被告人姚仲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曲某、韩某、徐某、肖某、贺某、张某、王某、宋某、李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北京市平谷区纪委关于给予姚仲旺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仲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仲旺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姚仲旺坦白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仲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在案扣押的案款人民币1612356.74元发还某校;被告人姚仲旺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二本、北京农商银行存折、北京银行存折各一本、手机一部、电子手表一块、钥匙一串发还被告人姚仲旺;其他物品退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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