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2-08-18 12:33:46 浏览次数:416
在(2022)辽1282刑初46号案件中,被告人郭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已缴纳)。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郭X利用其担任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街支行行长、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刘某、尹某、徐某、王某、施某、黄某等6名借款人的请托,在审批、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人民币400万元、美金5万元(折合人民币306918元),共计4306918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到案后,被告人郭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全部供认,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认罪认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郭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同时鉴于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足额缴纳罚金,依法对被告人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08月30日起至2027年02月29日止。)
二、对被告人郭X在纪律监察委员会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806918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受贿罪在我国是可以最高判处死刑的,很多受贿案件,情节较为严重的,判刑也比较高。故,让辩护律师积极介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为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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