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张某被判刑10个月
发布时间:2022-08-19 11:13:21 浏览次数:354
2022)湘0225刑初46号案件中,被告人张XX因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XX多次在其租住的炎陵县××宾馆203房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12月的一天,张XX在OK宾馆203房间和房小刚(音)、张某、“野猪”吸食了由张某出资购买的约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
2.2022年1月3日,张XX在OK宾馆203房间和张某吸食了由张某出资,张XX购买的0.15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3.2022年1月4日,张XX在OK宾馆203房间和张某、“野猪”、刘明吸食了由张某出资、张XX购买的约0.2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4.2022年1月10日,张XX在OK宾馆203房间和张某、谢军林、“沙倌”吸食了由张某出资购买的约0.2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5.2022年1月15日,张XX在OK宾馆203房间容留张某、谢军林吸食了由张某出资购买的约0.1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另查明,2022年1月3日,张XX在OK宾馆203房间和张某吸食的毒品为张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中的部分。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22年5月11日,被告人张XX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人民法院认定:
对公诉机关的公诉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张某的证言,炎陵县xxx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张XX租房登记信息、周某与张XX微信聊天与付房租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历次处理及社区矫正情况查证表,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张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XX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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