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陈某被判刑1年2个月
发布时间:2022-08-22 14:52:29 浏览次数:546
(2022)豫0223刑初202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人民检察院公诉案情:
2021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麻古,后向吸毒人员孙某、李某某等人进行贩卖,非法获利。2021年2月17日,孙某从陈某某处购买3粒麻古,共计300元;2021年3月17日,孙某从陈某某处购买5粒麻古,共计500元;2021年4月17日,孙某从陈某某处购买5粒麻古,共计498元;合计13粒麻古,折合为1.2克毒品,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98元。
另查明,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冰毒7克。案发后陈某某退出人民币4700元。
公诉机关建议为,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黑色VIVO手机一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尉氏县某某局禁毒大队出具的物品称量记录,孙某支付宝交易明细、李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孙某、倪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开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汴公鉴(化)【2021】432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给他人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陈某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案发后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不予采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9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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