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行贿罪,一审被判处缓刑4年
发布时间:2022-08-22 14:55:30 浏览次数:567
(2021)湘0381刑初138号案件中,被告人黄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被告人黄XX为感谢时任湖南省某某工业地质局(以下简称某某工业局)副局长罗某在投资合作建设合同转让以及其向某某工业局借款上的帮助,分两次送给罗某共计460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 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罗某、郝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黄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X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黄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 法院审理后认定:
被告人黄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在被起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XX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被告人黄XX的家属向监察机关退缴人民币350万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同时,辩护人张怒提出的黄XX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减轻、从轻处罚,可以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观全案,对黄XX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黄XX退交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以内缴纳完毕。)
二、追缴被告人黄XX违法所得350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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