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周某被判刑7年
发布时间:2022-08-23 11:45:50 浏览次数:432
2022)云3102刑初181号案件中,被告人周光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2〕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光雄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5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周光雄在其家中被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1.02克。另查明,被告人周光雄曾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岩某和周某。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提取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光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光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光雄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光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查获的毒品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
被告人周光雄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光雄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光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光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1.02克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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