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化工经理受贿,被判3年!
发布时间:2022-08-23 11:49:31 浏览次数:363
(2022)辽0302刑初18号案件中,被告人陈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公诉机关控称:
鞍钢民政企业公司化工福利厂(以下简称化工福利厂)为鞍钢民政企业独资子公司,系鞍钢集团(国有独资企业)独资的三级子公司。2020年,经改制,化工福利厂、民政企业全部资产划归鞍山市国资委,并更名为双鞍化工公司、辽宁双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母公司党委任命,被告人陈XX于2017年至2019年,任化工福利厂厂长助理。2019年至2021年,陈XX任化工福利厂(双鞍化工公司)副厂长(副经理),负责本公司销售工作。在任职期间,陈XX利用职务便利,为冯某在其所在单位采购化工产品提供帮助,收受其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21084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冯某、杨某、王某1、王某2、孙某、关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XX的供述及辩解,银行流水,授权经营协议,任命文件,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认定: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达人民币521084元,为他人谋取利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考虑到被告人陈XX自愿认罪认罚,被动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XX被先行羁押33日,应予折抵。即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XX违法所得人民币521084元,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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