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22-08-24 12:00:05 浏览次数:282
2022)云3102刑初172号案件中,被告人肖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1年5月25日13时许,瑞丽民警在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镇××村将被告人肖XX抓获,并当场在肖XX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41克。另查明,被告人肖XX介绍银某(另案处理)向吸毒人员薛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检察院)提交了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毒品称量、取样笔录、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XX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参与销售,其行为触犯了贩卖毒品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XX介绍银某(另案处理)向吸毒人员薛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系共同犯罪。在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中,肖XX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肖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XX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
被告人肖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被告人肖XX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对薛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中,肖XX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肖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查获的iphoneX手机1部、二轮摩托车(车牌云NG××**)1辆、毒品甲基苯丙胺4.41克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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