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2-08-25 10:43:50 浏览次数:407
(2022)湘1003刑初170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2月4日上午,吸毒人员曹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刘某阳约购毒品(冰毒),刘某阳称自己只有一点点毒品(冰毒),需要400元,吸毒人员曹某称他也要。随后,曹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被告人刘某阳,被告人刘某阳收到毒资后并没有马上将毒品交给曹某,而是在晚上联系曹某要他到其家中来拿毒品。之后,曹某来到了被告人刘某阳家中,被告人刘某阳将毒品交给了曹某,尔后,两人在被告人刘某阳家中将曹某购买的毒品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完毕。
另查明: 2022年2月14日11时许,××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郴州市苏仙区××有人吸食毒品,××人员来到该小区将被告人刘某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某阳对其贩卖毒品给曹某的犯罪事实如实进行了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进行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1、到案经过;2、证人曹某、张某的证言;3、勘验、辨认、指认、提取笔录;4、现场检测报告书;5、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6、被告人刘某阳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人民法院认定:
被告人刘某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被告人刘某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阳违法所得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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