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所报账员贪污账款,一审被判4年
发布时间:2022-08-25 10:46:59 浏览次数:407
(2021) 辽0381刑初883号案件中,被告人杨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杨XX担任海城市计量检测服务中心计量所报账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钱款不入账的方法,将其经手收取并应上缴国库的计量检定费人民币660373元据为己有。被告人杨XX先后将此款交给其前夫杜某用于资金周转及偿还债务。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庭审后,公诉机关变更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
上述事实,对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杨XX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海城市纪委监委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诸多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X在担任海城市计量检测服务中心计量所报账员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钱款不入账的方式,将公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所犯贪污罪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主动到纪检监察部门投案,主动交代其将单位公款据为己有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变更后的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杨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XX贪污所得人民币660373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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