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书记受贿,获缓刑判决!
发布时间:2022-08-29 12:17:52 浏览次数:514
(2022)鄂0881刑初55号案件中,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何某利用担任××市××镇××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街道综合整治施工管理、工程结算付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李某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的一天,李某(已判刑)为争取被告人何某在工程施工中帮助调解纠纷和在工程款结算上给予关照,在何某的车上送给何某人民币2万元。
2.2017年9月的一天,李某为感谢被告人何某在工程施工中帮助调解矛盾纠纷,使工程施工得以顺利进行,在何某的车上送给何某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年底的一天,李某为感谢被告人何某在街道整治工程上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到何某家里送给何某人民币1万元。
4.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为感谢被告人何某在工程施工中帮助调解纠纷和工程款结算上给予的关照,到何某家里送给何某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12月,原××市××镇党委书记鲍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被告人何某担心自己受贿问题暴露,将15万元通过魏某退还给了李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受贿罪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说明、任职文件、委托书复印件、工程招投标及中标资料、工程结算资料等材料复印件、钟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魏某、宋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何某退还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其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某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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