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贪污受贿,被判刑1年10个月!
发布时间:2022-08-30 10:36:43 浏览次数:527
(2022)云0722刑初38号案件中,王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XX利用其担任仁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李某2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以解决政府接待难以处理的费用为由向李某2索要经费,李某2承包工程项目后在仁和镇其汽车修理厂内送给王XX人民币4万元,该款项被王XX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王XX家属代其退缴受贿所得人民币4万元。2021年11月9日,经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王XX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其在尚未被监察机关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款173900元,数额较大,其贪污的公款属于扶贫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王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XX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王XX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
被告人王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侵吞手段非法套取扶贫资金人民币17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XX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王XX家属代其退赔了贪污、受贿所得款项,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款20723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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