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受贿罪,缓刑3年!
发布时间:2022-08-30 10:40:16 浏览次数:460
(2022)浙0424刑初8号案件中,被告人徐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10月间,被告人徐XX利用其担任海盐县秦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科主任、药事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副组长等职务便利,在本单位采购药品的过程中,以回扣、好处费等名义,多次收受医药销售代表宋某、韩某所送的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59131.43元,并在药品采购管理等方面为对方谋利。具体相关事实如下:
1. 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XX在本单位通过医药销售代表宋某采购双氯芬酸钠缓释片等药品的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宋某所送的现金计人民币116700余元、超市卡计折合人民币7000元,共计收受财物价值人民币123700余元。
2. 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XX在本单位通过医药销售代表韩某采购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等药品的过程中,收受韩某以替其妻子陈某代缴社保费用的名义所送的贿赂款计人民币35431.43元。
另查明,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徐XX主动至海盐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于同年12月13日退出个人全部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徐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徐X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59131.43元,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受贿数额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徐XX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徐XX退出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59646.82元,其中人民币159131.43元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人民币515.39元依法折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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