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中心校长艾某犯受贿罪,得到缓刑判决!
发布时间:2022-08-31 11:30:29 浏览次数:508
(2022)渝0243刑初84号案件中,被告人艾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1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艾XX利用其担任彭水县某某镇中心校副校长(主持工作)、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项目承接人罗某某(另案处理)在承接采购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五次非法收受罗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1999元,具体事实:
1. 2011年4月,时任某某中心校副校长(主持工作)的被告人艾XX帮助罗某某承接了某某中心校一批少先队队鼓、仪仗服等学校文化用品采购项目。罗某某为感谢艾XX在该采购项目上为其提供的帮助,于2011年5月在艾XX办公室送给艾XX2000元的好处费。
2. 2013年1月,罗某某在被告人艾XX的帮助下,顺利承接并将某某中心校的一批课桌椅采购项目拆分为两次采购。之后,罗某某为了感谢艾XX的帮助,于2013年年初在艾XX办公室送给艾XX3000元的好处费。
3. .....
被告人艾XX到案后已退缴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X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艾XX具有自首、全部退赃情节,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艾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 法院审理后认定
被告人艾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艾X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艾XX到案后退清全部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理。结合艾XX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艾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19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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