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加故意伤害判多久?
发布时间:2022-09-29 14:35:55 浏览次数:210
导语: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看上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都要定两个罪,有些情况下可能会重罪吸收轻罪,最终只定一个罪名。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嫌疑人导致受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才会涉嫌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因此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一次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那么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哪个罪重判哪个。如果行为人先实施了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后又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那么就会按数罪并罚处理。
关于罪数的认定问题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旦数罪并罚就会加重处罚,因此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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