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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作出经济赔偿的,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5-09-29 浏览次数:945  

      【案    由】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何某,男,1987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8日,被告为发泄不满,在深圳市罗湖区渔民村公用电话亭拨打深圳市福田区某酒店的电话,谎称酒店内被安放了爆炸装置,即将爆炸。接到电话后,该酒店将情况通报至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田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对酒店进行疏散、清场。经排查,并未发现爆炸装置。2012年12月30日,被告被抓获。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该酒店通知被告面试后不给回音,经被告多次催促仍无结果,故其才打电话吓唬一下该酒店。被告表示认罪悔过,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委托国晖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具有反社会人格特质,未能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社会后果;2.被告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3.被告家属愿对酒店进行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是否应当对被告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13年8月29日止);
       二、退赔款16850元依法发还涉案酒店。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评析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被告无视国家法律,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家属对涉案酒店作出一定经济赔偿,可酌情对被告从轻处罚。被告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被法院采纳。综上,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XS84-1338-1122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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