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需要多少保证人和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0-10-21 17:52:25 浏览次数:388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于保证人和保证金的要求有:
1. 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人数上1人即可。法律不做特殊要求。
2. 保证金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酌情定,没有具体数额标准)。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①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应当遵循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②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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