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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好or犯罪-------李××非法持有枪支案分析

发布时间:2010-11-01 浏览次数:2624  

爱好or犯罪
------李××非法持有枪支案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无人路88号,因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8月2日被深圳市盐田区公安分局拘留。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秋芳,孙军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盐田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李××,自幼喜好枪械,曾于年幼参加市射击队。2010年8月2日,盐田公安分局××派出所在其住处查获气枪两支。长气枪为李××1989年在山东济南购买,已破损。短气枪,为李××于2009年12月在香港购买。经过深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技术鉴定:所查获气枪其中一支为制式气枪,以气体为 动力可正常发射制式铅弹;另一支为仿制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形弹丸致人损伤。

  盐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李××系初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  扣押的气枪两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二、主要问题

  刑法中如何定义枪支?李××购买的仿真枪为何被鉴定为“枪支”?

三、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3、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公通字2001(68)号

  三、鉴定标准。(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军事枪支、弹药,还是民用枪支、弹药,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6日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 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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