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罗湖区成某装饰工程部与星某电子工程公司的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结案
发布时间:2016-01-27 浏览次数:1062
深圳市罗湖区成某装饰工程部与深圳市星某电子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成某装饰工程部承建星某电子工程公司分包的《某指挥中心改造项目》中的室内装饰、内墙防水灯工程;约定总价112万元。另外还约定如发生了增加工程项目,星某电子工程公司应当相应增补费用。
在施工过程中,经双方协商,施工合同外增加了部分工程。该装饰工程于2011年10月竣工检收合格。按照约定,星某电子工程公司应将施工合同外增加工程款支付成某装饰工程部;但星某工程公司却迟迟不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某装饰工程部特委托我所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我所代理的深圳市罗湖区成某装饰工程部与深圳市星某电子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深圳市星某电子工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某装饰工程部支付合同外增加工程款及迟延所产生的利息。现案件结案归档【档案号:(2015)MS486-8310-12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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