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多少钱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2-11-17 11:03:06 浏览次数:236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信用卡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
我国《刑法》规定有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上述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进一步结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时,有:
1. 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可认为是恶意透支。
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 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 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3. 数额认定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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