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带您认识绑架罪中的绑架行为
发布时间:2022-11-21 10:22:26 浏览次数:456
› 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罪中的绑架,是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将他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是非常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对绑架罪中绑架行为的理解,可以从如下方面展开:
1、行为手段的强制性
一般说来,绑架行为必须以强制手段进行,具有强制性,使用欺骗等非强制方法的,不属于绑架,但是,如果先是欺骗他人进人某地而后强制加以控制或者意图强制加以控制的,也构成绑架。
2、胁迫的现实紧迫性
绑架罪是行为人在绑架他人后以杀害或伤害被绑架人为内容逼迫人质的亲友或有关组织交付财物,发生的胁迫内容随时都可以实现,因为行为人发出胁迫时,人质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了,这种胁迫的内容具有加害的现实紧迫性。
如果胁迫内容的实施不具有紧迫性,而是以将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揭发隐私、不名誉的事相威胁或要挟,不能构成绑架罪,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劫取财物的非当场性
绑架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而抢劫罪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时间同地点,具有“当场性"。
4、对第三人财产的侵犯性
绑架罪既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第三人的财产权益,被绑架人和交付财物的人不是同一个人。如果被强制的人与交付财物的人是同一个人,不是从第三人手中取得财物,则不构成绑架罪,可能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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