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走私武器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男,1948年9月16日生,住所地:香港天水围xx楼xx室。因涉嫌走私武器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月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祁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皇岗口岸入境,被海关工作人员抽查。经人身检查,海关工作人员在被告人祁某腹部查获被绑藏的仿真手枪2支及弹夹1个,未向海关申报。经深圳海关缉私局鉴定,上述涉案的2支手枪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均符合仿真枪支的特征,其中1个疑似弹匣不可与查获的2支抢支使用,不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相同功能。被告人祁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仿真枪入境,其行为构成了走私武器罪。
被告人祁某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祁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祁某系初犯,走私的枪支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较轻;2、本案枪支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在深圳有固定居所;4、被告人案发次日能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走私武器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的情节。综上,希望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能否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深圳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祁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二、查缴的走私枪支两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系走私武器罪案件。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规避海关的监管,非法携带枪支出境,其行为已构成了走私武器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故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给予被告人二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的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处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35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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