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强制猥亵妇女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男,1992年4月14日生,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xx村xx号,捕前暂住深圳市福田区xx栋x店,在本市福田区xx小区xx栋xx店工作。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押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1日12时,被告人黎某在其工作的本市福田区xx小区xx栋xx店的休息房内,将来其店中聊天的被害人冉某(女,18岁)推倒在床上,强行脱掉其裤子并用手指伸入其阴道内抠摸。期间,被害人将此事告知亲属并报警,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黎某抓获。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黎某辩称:被告人黎某在脱被害人的裤子时被害人没有反抗,是在被告人将手指伸入被害人阴道时被害人才反抗的,之后被告人就没有继续了。此外,被告人的实际出生于1992年4月14日,因为其是家中二胎,家里为了减少超生,在报户口时将其的出生日期提前,故被告人在犯罪时尚未成年。
被告人黎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的骨龄鉴定证实其骨龄为17.6岁,故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实施行为不是主观故意;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应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一、被告人黎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成年。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黎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案例评析】
本案系强制猥亵妇女罪案件。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应当予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张其是家中的二胎,家里为了减少罚款,而将其出生日期提前,其实际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的骨龄鉴定显示其骨龄为17.6岁,故法院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出生日期为1992年4月14日,被告人犯罪时间是2010年4月11日,即被告人黎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黎某应当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XS13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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