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9月3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xx村xx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3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9日,公安机关巡逻至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会所时,见被告人王某形迹可疑,欲对其盘查,被告人遂突然逃跑,逃至附近一间出租屋楼顶上,将其身上携带的两包疑似毒品物丢弃,公安机关追至将其抓获,并在其所居住的出租屋内搜到两包2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状物。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称:承认控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王某属于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的住处起获21克粉末状物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只要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被告人非法持甲基苯丙胺在十克以上,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判处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处二千元的罚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XS033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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