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被不起诉人朱某,男,1971年9月1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x大院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2009年5月12日继续取保候审。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称:2009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朱某饮酒后驾驶xx号轿车沿深圳市福田区xx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与灯柱碰撞后翻车,造成车上乘客被害人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朱某的行为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罚。
被不起诉人朱某的辩护人称:被不起诉人朱某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事后具有自首情节。2009年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的妻子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且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周某的家属经济损失5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争议焦点】
被不起诉人朱某是否应当承担刑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决定对朱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朱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朱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发生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事故中,被不起诉人朱某犯罪情节轻微,且事故后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周某的亲属达成和解,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故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朱某不需要承担刑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002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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