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6月24日生,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xx村xx组。因本案于2012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徐某,男,1980年10月15日生,户籍:重庆市巫山县xx组xx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xx号xx室。因本案于2012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31日晚6时许,苟某与被告人徐某在电话中谈好以12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三小包“冰毒”,后被告人徐某与被告人陈某联系由其送货到本市罗湖区xx村。当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接苟某电话后叫其到上述地点拿货。之后,苟某找到徐某后一起等待被告人陈某送货。当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将三小包“冰毒”交给苟某,苟某将毒资人民币1200元交给被告人陈某。交易完毕后,伏击的公安人员将准备离开的两被告人现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陈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200元、一包“冰毒”(经鉴定,该缴获的毒品中0.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苟某将三小包“冰毒”上缴。被告人陈某、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诉请公诉,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的表现,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徐某是否具有立功的表现?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三、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毒资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系贩卖毒品的案件,被告人陈某、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提供了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已经查证属实,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属于立功的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陈某、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的表现,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YHXS033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