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9年8月2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xx村xx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羁押,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从2010年4月3日开始,在其住处内(深圳市龙岗区xx房)批发贩卖淫秽光碟给在路边摆摊贩卖光碟的人,并从中牟利。直至同年4月29日,经举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住处内缴获光碟1044张。经鉴定,缴获的光碟中990张属淫秽物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意。被告人系初犯,因不懂法律,觉得有市场需求才进货此种光碟,所以触犯了法律,并不是主观故意想靠此种光碟牟取大量利益;被告人虽触犯法律,但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的表现。综上,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缴纳的990张淫秽光碟、54张盗版光碟,由公安机关销毁处理。
【案例评析】
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缴纳的光碟属于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予以收缴,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处理。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应判处刑罚及罚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XS013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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