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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07 浏览次数:828  

      【案    由】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7年11月11日生,住所地:重庆市开县xx组xx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3月13日被羁押, 2010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宝安区石岩街道的一家涉嫌非法经营的网吧,网吧内有70余台电脑,民警遂依法进行查证,该网吧没有办理任何证照,并当场抓获网吧老板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自2010年1月初从他人手中转让过来该无牌网吧后,平均每月营业额达人民币15000余元,截止被查获时,被告人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经营该网吧的时间较短,已造成的危害性小;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的表现,应当予以从轻的处罚;3.被告人意识到黑网吧的危害性,断然不敢再犯,因此,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黄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案例评析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被告人黄某擅自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且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被告人黄某非法经营网吧的时间尚短,且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XS009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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