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经二审,刑事案件还是可通过再审纠正冤假错案!
发布时间:2023-01-19 15:15:59 浏览次数:312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二审与再审程序的不同点。
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属于2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的必经程序。
那么,二者存在什么样的区别呢?如下:
▲ 提起原因不同
二审程序的提起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再审程序提起是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 提起方式不同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 审理对象不同
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 适用程序不同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再审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但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进行判决。
▲ 审结期限不同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 效力不同
按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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