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
被不起诉人唐某,男,1980年10月3日生,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xx村xx组。因侵犯著作权嫌疑,于2013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8月16日由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逮捕,现在押。
侦查机关指控:2013年7月14日,我局民警在宝安区的某商场路边查获正在销售盗版光碟的被不起诉人唐某,当场抓获《xx传说》等盗版光碟516张(经鉴定均属非法出版物),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售卖的光碟仅价值100多元,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
【争议焦点】
被不起诉人唐某是否应当判处刑罚?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如下决定:
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被不起诉人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音乐、录像作品,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不起诉人唐某售卖的光碟仅有500多张,售卖的光碟仅价值100多元,主观上没有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亦没有构成严重的行为,且情节轻微,故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XS028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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