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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6-09-12 浏览次数:1002  

      【案    由】盗窃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3月15日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屯x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羁押, 2010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10月23日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屯x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羁押, 2010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男,1980年1月14日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屯xx号。2005年8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4月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9日被羁押, 2010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黄某密谋盗窃珠海市香洲区xx加油站,后联系被告人韦某,于2010年1月7日,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开车到珠海市香洲区xx加油站。于当日凌晨2时许,由被告人黄某在车上望风,被告人王某、被告人韦某以爬窗方式进入加油站站长办公室,撬开保险柜,盗得人民币125563元,得手后三位被告人逃离现场。2010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在其协助下公安干警于同日抓获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韦某于2010年2月9日被抓获。三位被告人以非法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了盗窃罪,请求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具有立功的表现,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的处罚;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的表现,应当予以从轻的处罚。
      争议焦点
       三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刑罚的判处?
      处理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案例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黄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黄某、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分主从。
       关于被告人的刑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在本案中,被告人韦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给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XS020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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