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成功案例 > 文章页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2095  

      【案    由】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4月3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村xx座xx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7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坚某,男,1988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城xx栋xx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7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6年1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郑坚某与郑某城(另案处理)、郑某坤(另案处理)在本市福田区xx酒吧喝酒,在准备离开时,被告人郑某某与林某明发生口角后追打对方,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郑坚某、郑某城及郑某坤与对方石某某、林某明、黄某某等人互殴。随后xx酒吧保安员张某力前来制止,被犯罪嫌疑人郑某坤打伤左眼,经鉴定,张某力所受损伤暂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5年11月27日,民警到本市福田区南路桐林广场xx座xx房准备抓捕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发现其不在该地点后,电话通知其到上述地址,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回到上述地址后由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犯罪嫌疑人郑坚某在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电话通知下接受调查。
       2015年12月26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郑坚某与郑某坤、郑某城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力达成和解,张某力收到该四人家属的赔偿款人民币24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郑坚某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没异议,辨称是郑某坤打伤了被害人;其是接到民警的电话后回到住所配合调查的,但接电话时不知道是因为本案的事情;民警让其打电话让郑坚某到派出所,其当时在电话有告诉郑坚某是因为本案的事情;其等已赔偿被害人24万元,对方也已经表示谅解。其提交了认罪悔过书,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郑某某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如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且属于初犯、偶犯,如实供述,悔罪态度好,且已取得被害人张某力的谅解;3.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坚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没异议,辨称是其有参与打架,郑某某也有打被害人,但其没有殴打被害人,是郑某坤打伤了被害人;其是接到郑某某的电话后投案自首的,当时郑某某告知其因为本案让其协助调查;其已向被害人赔偿;其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坚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郑坚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郑坚某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郑坚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力的谅解;4.被告人郑坚某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悔罪态度好。综上,请求对被害人郑坚某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决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郑某某、郑坚某是否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评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郑坚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损伤,情节恶劣,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郑坚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郑坚某接到郑某某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其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明知可能因其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仍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应视为自动投案;其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均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张某力的伤情并非两被告人直接伤害所致,且两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力的损失,被害人张某力对两被告人予以谅解,法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郑坚某素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570、0570-1档案编写
国晖所的独特优势

2004年成立的正规律所

422多名专职律师

9670位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

全国各地17家分所

办公面积9000多平方米

知名的律所委托更有保障

400-6262-163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资深律师推荐

陈 浩资深律师

籍 贯:重庆

语 言:汉语、英语、日语

开始执业时间:2013年10月

执业证号:14403201310092598

学 历:硕士

职 务:律师

时秋芳资深律师

籍 贯:贵州省贵阳市

语 言:普通话、英语

开始执业时间:2001年11月

执业证号:14403200111435531

学 历:本科

职 务:律师

王艳平资深律师

籍 贯:广东深圳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2006年11月

执业证号:14403200611996185

学 历:本科

职 务:律师

周 田资深律师

籍 贯:新疆

语 言:普通话、英文

开始执业时间:2017年11月

执业证号:14403201711293515

学 历:硕士

职 务:律师

蔡晓红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蔡晓华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陈 楠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陈远平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陈运健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陈泽强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郭思瑶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韩 伟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何 姿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何晓芳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姜文静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李春梅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李俊杰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李婷婷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李伟鹏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李易泽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连 萌资深律师

籍 贯:

语 言:

开始执业时间:

执业证号:

学 历:

职 务:律师

不同的律师造就不同的结果,请个专业律师让您的亲人免受牢狱之灾

浏览更多>>

马上咨询,及时摆脱牢狱之灾

立即填写留言 

马上咨询,及时摆脱牢狱之灾

姓名:

电话:

亲属/朋友被拘留城市:

咨询问题:

确定
咨询中心

微信扫一扫


400-6262-163

立即咨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