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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危险的,可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16-10-20 浏览次数:1232  

      【案    由】销售假药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1年4月28日生,香港居民,暂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栋xx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案发,深圳xx医疗门诊部(营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xx酒店xx栋x楼)在门诊部内销售未经过中国药监部门批准销售的假药“保妥适”等给顾客注射。市场部负责人卢某某负责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黄某某采购假药“保妥适”等药品。
       2015年8月18日,民警对该门诊部进行了查处,在上述门诊部内查获部分假冒药品“保妥适”等共13盒。经鉴定,在深圳xx医疗门诊部查获的未销售出去的药品属于进口的药品,但均未取得进口药品批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黄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辨称其只向xx医疗门诊部销售了“美思满”,“保妥适”不是其销售的。其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被告人黄某某并不以生产、代理或以销售“美思满”为业;被告人黄某某向xx医疗门诊部提供“美思满”系基于其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的朋友关系,被告人未主动销售过产品。2.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4.被告人黄某某主观恶意较轻。被告人自己也使用“美思满”,认为效果好而与朋友分享,在香港买卖“美思满”是合法的。5.被告人黄某某是初犯、偶犯,且具有善心。6.被告人黄某某身体不好,不适宜长期羁押。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黄某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假药,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案例评析
       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单独或结伙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积极实施销售假药的行为,系主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法院不予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40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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