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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应酌情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6-11-14 浏览次数:1145  

      【案    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5月29日生,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xx巷xx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珠海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11月11日1时许,在其暂住的广州市珠海区xx路xx号xxx房,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冉某某(未成年人)、叶某某利用自制冰壶吸食毒品冰毒。当日16时许,民警到场将被告人张某及上述吸毒人员抓获。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犯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承认控罪。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后果且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拘役。
      争议焦点
       是否可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自制吸毒工具冰壶一套,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张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辩护人辩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的量刑建议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XS045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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