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盗窃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5月18日生,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xx街xx楼x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回到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xx街xx楼xx号的住处时,见该楼3号房窗户未关严且窗下的桌上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遂生贪念,后伸手进屋盗走电脑,肖某某发现电脑被盗后展开搜寻,在被告人王某某的房内发现被盗的电脑,随后报警。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无主观恶性及受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只是出于邻里相互捉弄的心态,并不是心生贪念;2.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把电脑退还给受害人;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良好,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4.鉴于本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恳请法院对被告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争议焦点】
被告人王某某是否构成盗窃罪?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案例评析】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盗走被害人的笔记本电脑,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罪名成立。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XS33-1589-1325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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