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布时间:2017-02-08 浏览次数:1293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1976年12月4日生,居住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栋xx楼。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江某租用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栋xx楼xx号商铺及罗湖区xx路xx楼xx号仓库,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CROCS”、“New Balance”品牌的鞋子、服装后对外销售谋取非法利益。2015年8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会同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查获被告人江某的上述商铺及仓库,现场在其仓库缴获用于销售的“CROCS”商标的鞋子4130双、服装42件;在其商铺缴获用于销售的“New Balance”商标的鞋子110双、“CROCS”商标的鞋子775双、服装114件。经鉴定,以上“CROCS”、“New Balance”品牌的鞋子、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证人朱某提供的销售账本,被告人江某于2015年8月1日至8月23日期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人民币5263元;根据账本内记录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被告人江某上述商铺及仓库中,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59028元。
被告人江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江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江某捕前有正当职业,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现实表现良好,被告人此次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初犯、偶犯,涉案商品是鞋子,没有人身危害性,没有给销售者造成损害;2.但部分涉案商品并未销售出去,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59028元,虽然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但都尚未销售出去,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在庭审中被告人也当庭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江某在到案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的可能,对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因此 建议对被告人江某从轻处罚;5.被告人江某的家庭和个人有特殊困难,其是家中独子,其父母均已年迈,身体不好,都靠江某一人照顾,被告人江某本人也患有腰椎盘突出,正在治疗,不能长久保存坐姿。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江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现场查扣的假冒“CROCS”、“New Balance”商标的鞋子、衣服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江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数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归案后悔罪态度明显,且能主动预缴罚金,符合缓刑条件,决定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机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江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37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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