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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7-03-01 浏览次数:979  

      【案    由】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2 月16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xx村xx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8年3月3日生,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杨林沟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告人蒋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03克,被告人蒋某某于当日将上述毒品贩卖给他人,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某某住处缴获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5.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一年零十个月以上二年零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某、蒋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马某某系从犯、有坦白认罪情节;2.从家中缴获的毒品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争议焦点
       被告人马某某、蒋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是否系从犯?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缴获的上述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案例评析
       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马某某向被告人蒋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03克,蒋某某再将上述毒品转卖给他人。同时在其家中缴获甲基苯丙胺5.6克,故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出,被告人马某某系主犯。同时,马某莫2014年因犯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属累犯,具有从重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蒋某某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故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527、527-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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