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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如实承认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理

发布时间:2017-03-03 浏览次数:1155  

      【案    由】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3月15日生,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xx镇xx村xx湾xx号。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1年9月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4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从东门市场以60余元一斤的价格买了11条眼镜蛇,并放置于家中准备用于销售;当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接受一位客人委托,加工一块疑似穿山甲肉块,并收取30元加工费;当日下午14时许,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市场xx楼xx房的住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上述眼镜蛇及疑似穿山甲肉块。经鉴定,涉案肉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穿山甲肉块,涉案的11条蛇是眼镜蛇,被列为《CITES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承认控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出售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的肉只有500g,数量很少,情节轻微;2.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犯罪完成形态上,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5.被告人李某某家庭十分困难,且自身身体不好,患有严重的疝气;综上,建议法院在审判时全面、慎重考虑,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案例评析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014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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