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中的没收财产,具体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2023-03-24 10:00:49 浏览次数: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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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中,没收财产是刑罚附加刑之一,所谓没收财产,也即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如果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则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如果是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具体来说,没收财产可从如下方面理解:
1. 范围
没收财产的范围以判决时犯罪分子实际所有的合法财产为限,不能包含犯罪分子可能取得的财产,而且没收财产的数额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产的数额也没有关系。
举例:
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拥有50万元以及住房一套(价值200万)。没收财产的可能范围包括10万元、住房,而不能直接判决没收250万元。
2. 没收犯罪工具
没收犯罪工具仅限于没收属于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犯罪工具(包括属于共犯人的犯罪工具);如果犯罪工具属于非法取得的他人合法财产的,不能没收。
3. 过失犯罪中难以认定犯罪工具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不能将肇事车辆认为是犯罪工具并加以没收。
4. 没收全部财产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里的被扶养家属包括未成年人的子女、还包括没有收入来源和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另,对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不能进行没收。
5. 债务偿还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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