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犯罪审判不公正,如何救济!
发布时间:2023-03-27 10:24:28 浏览次数:215
︾ 引导语:刑事犯罪,律师介入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通过律师会见以及辩护技巧运用,可以大概率的提高无罪、不予起诉、销案的概率。
◆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而公安、检察机关行使追诉权则具有主动性,即当发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必须立案并进行侦查以及提起公诉。
◆ 独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如此,法官也具有 独立性,在评议时有权独立地、平等地发表意见。
◆ 中立性: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
◆ 职权性: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 程序性: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
◆ 亲历性: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 公开性:特殊情况外,法院审理应该公开审理。
◆ 公正性:公正是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诉讼的生命。
对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服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其生效前,可以提起二审,甚至于再审,进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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