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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7-04-17 浏览次数:1041  

      【案    由】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3 月12日生,居住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村xx栋xx房。曾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2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 4月初起,被告人黄某某与柯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在本市福田区福安村xx坊xx号xx房开设赌场,组织赌客以“数豆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聘请郭某某(已判决)、郭某(已判决)等人帮忙,其中郭某某负责抽水、派发赌资,郭某负责“数豆子”、“盖豆子”。2012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柯某某以及郭某、郭某某在上述地点设赌,期间黄某某、柯某某离开了赌场。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查获上述赌场并在现场抓获郭某某、郭某以及参赌人员肖某某等17人,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99390元以及豆子、杯子、塑料篮等赌博作案工具。2012年7月4日2时许,民警在福田区福田村xx坊xx栋楼下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认罪,但称赌场的老板系在逃人员“阿保”,赌场并非其开设,因为其介绍了赌客来赌场赌博,所以他们才认为其是老板。
       被告人黄某某辩护律师辩称:1.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被告人黄某某未租赁场所,也未组织赌博和从中抽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开设赌场,指控罪名不成立;2.被告人黄某某只是介绍赌客,从中获取一定好处,其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3.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责任,系从犯。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黄某某是为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被告人黄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案例评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系赌场老板,但足以证实黄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帮忙介绍赌客参赌并从中获利,经其介绍的柯某某还在赌场坐庄,黄某某对该部分事实供认不讳。故其具有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亦实施了帮助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基本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XS95-1149-953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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