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会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12 10:23:24 浏览次数:242
︾ 引导语:一些特定案件可以由受害人自行去人民法院起诉,甚至于不用报警处理。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3类:
0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侵占案。
0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重婚案、遗弃案、非法侵入住宅案等。
0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
那么,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会做如何处理呢?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 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4.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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